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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征集种猪代理人的公告

来源:同泽工程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3 15:05

各生猪养殖、动保、饲料公司及有关企业:

我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种猪销售业务代理人工作,现诚邀国内各生猪养殖、动保、饲料、设备公司以及有关企业参与。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代理人资质及条件

1.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2.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

3.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力;

4.完善的代理人基本资料以及代理人资格申请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合法企业;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同意签订廉洁合作承诺书以及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二、代理人应遵守原则

1.诚实守信原则:代理人在从事代理活动时,应如实向客户告知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不得隐瞒,并如实向公司介绍潜在客户情况。

2.保守秘密原则:代理人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守潜在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合规服务原则: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严格履行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代理人责任限制

1.代理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务、劳动等人事从属关系,仅为公司从事、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向潜在客户明示其身份,并向潜在客户提供真实的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价格、售后等)。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名义、本人所在公司名义或永新畜牧集团名义,与潜在客户签订任何交易协议,不得代收款项,不得向潜在客户做虚假介绍及承诺。如代理人向公司或第三方作虚假承诺或保证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损失均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因此造成公司或第三方损失的,代理人还应全额赔偿。

3.因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代理人应赔偿公司由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证费、合理的调查费等)由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故意隐瞒与订立购销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5.代理人通过签订和履行代理协议所知悉的公开信息及商业秘密,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信息及商业秘密,也不得将其用于代理协议以外的目的。保密义务在代理协议期间以及代理协议终止、解除后三年内持续有效。

、报名企业提供材料

1.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提供以下网站查询结果截图: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廉洁合作承诺书;

6.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注:以上资料请加盖公章,合并成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nkyxxm_scyxb@163.com。市场营销部联系人 苏华13507818117。

、工作程序

1.所有报名企业需按要求提交材料;

2.我公司对报名企业进行评估、评审,选择符合条件且优秀的企业作为代理人;

3.签订代理协议;

4.签署授权书。

、其他事项

1.本次征集结果不面向社会公布,代理人符合条件并达到我公司要求的将签订代理协议并签署授权书。

2.本次代理人征集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广西农垦永新畜牧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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